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要求,現將《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寧夏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實施意見》(寧建(科)發[2016]16號)調整如下:
一、將我區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稅金計算公式為:增值稅銷項稅額=稅前工程造價×10%。
二、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在扣除進項稅額時,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凡在我區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其定額和工料機數據庫、計價程序、成果文件均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調整。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27日
|